行政院秘書長函以,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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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行政院秘書長函以,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,違反者倘未於服務機關學校清查據實以告,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學校,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案,轉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行政院秘書長原函影本1份。
43565356_11430496100.pdf
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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