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文:高雄市政府114年9月22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405312600號函
一、 查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適用對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,爰依案內規定,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:
(一) 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,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(構)。
(二) 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;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。
(三) 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,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(構),於返回臺灣後,由所屬機關(構)函報大陸委員會。
二、 另,上開人員不分平日、假日赴港澳,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,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均應至陸委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送所屬機關(構)留存。
三、 各處室行政同仁赴港澳請遵守案內規定。
四、檢附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、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」、「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」及陸委會提供之「赴港澳警示文字」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