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
字體大小調整
小
中
大
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一、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40109516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,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,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「加價轉售」及「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」加以規管。
三、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,請貴校協助宣導,不要購買黃牛票、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、不得以不正方式(例如使用外掛程式)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以免觸法。
1021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.pdf
批次下載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