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
字體大小調整
小
中
大
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主旨: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,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,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相關規定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前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44631140_11430970900.pdf
44631140_11430970900_ATT1.pdf
44631140_11430970900_ATT2.pdf
44631140_11430970900_ATT3.pdf
批次下載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