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員赴陸、港、澳(包含過境或轉機)相關規定

公務員(含校長、公務人員、兼行政教師等)不分平日、假日,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赴陸、港、澳(包含過境或轉機)相關規定:
一、 赴大陸
(一) 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,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,申請核准後,始可進入大陸地區。
(二) 至陸委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送一份予人事室留存。https://www.mac.gov.tw/cp.aspx?n=015A70099E11C8A8
(三) 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(路徑:出國或赴大陸)。
(四) 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。

二、 赴香港或澳門
(一) 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,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。
(二) 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;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。
(三) 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,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(構),於返回臺灣後,由所屬機關(構)函報大陸委員會。
(四) 至陸委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送一份予人事室留存。https://www.mac.gov.tw/cp.aspx?n=015A70099E11C8A8
(五) 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(路徑:出國或赴大陸)。

三、 違反前揭事項者,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。
四、 最新版表件請洽人事室索取。
五、 相關Q&A:
(一) 赴大陸https://www.mac.gov.tw/CSGTC/News.aspx?n=CEE979ACE3148043&sms=CF6C48CEFB93A5EE
(二) 赴港澳https://www.mac.gov.tw/Content_List.aspx?n=D485CD0F9AEA92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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