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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14年4月14日起本市所屬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採「覈實」補助方式辦理

主旨:市府為加強因公傷病員工醫療照護,自114年4月14日起本市所屬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(下稱住院醫療補助)採「覈實」補助方式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市府114年4月14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143036730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覈實補助住院醫療規定如下:
(一)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之認定標準,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3條(除「服兵役事由」外)有關因公(執行職務)之認定標準辦理。
(二)114年4月14日前,已發生因公傷病住院事實尚未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核定之補助案,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,覈實予以補助。
三、另有關住院醫療補助相關表件市府刻正修訂中,將另案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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