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提敘相關事宜
1. 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,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 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薪級。
2. 爰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,應於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091號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,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3. 請符合上述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,盡速提供相關年資證明予人事室洽辦,以保權利。
2. 爰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,應於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091號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,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3. 請符合上述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,盡速提供相關年資證明予人事室洽辦,以保權利。
